關於 WTO

 

WTO 是什麼
 
 

組織定義及重要機構    回上頁

      
  WTO前身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 該協定於 1947 年生效,我亦為創始締約國,其後因政府遷臺,無法有效管轄大陸地區之關稅領域,乃於1950 退出 。WTO於 1995 年1月1日正式成立,目前( 2000.10.18 )有138 個會員、33 個觀察員(包括我國、中共及俄羅斯 ) 。

WTO有以下重要機構:

一、部長會議:在執行世界貿易組織各項多邊協定,為最高決策單位,可依會員之請求作成會議決議,並具有任命世界貿易組織秘書長之權利。下設貿易與環境、貿易與發展、區域貿易協定、收支平衡、預算、財務與行政委員會。

二、總理事會:部長會議休會時,由總理事會代為執行其職權,可視實際需要召集爭端解決機構及貿易政策檢討機構,以履行相關職責。另將監督商品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及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理事會之運作。

三、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DIRECTOR-GENERAL)所掌理,其功能在執行世界貿易組織部長會議決議事項,負責處理世界貿易組織日常行政事務。

四、商品貿易理事會:下設有市場開放、農業、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檢疫措施、與貿易有關投資措施、原產地規則、技術性貿易障礙、補貼暨平衡措施、反傾銷、輸入許可發證、關稅估價、防衛措施等十一個委員會。另有國營企業貿易與裝運前檢驗等二個工作小組,以及一個紡品督導機構。

五、服務貿易理事會:下設有特定承諾、金融服務業等二個委員會,另設有專業服務、GATS規則等二個工作小組。


規範範圍及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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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TO協定包括WTO設立協定及十九項相關附屬協定。規範之範圍由傳統貨品貿易擴展至農產品、 紡 織品、智慧財產權及服務業等。未來範圍可能進一步擴及外人直接投資、環保、 競爭政策及電子商務等與貿易有關之新議題。全世界約有90%之貿易已在WTO規範 下進行。

基本原則如下:

一、最惠國待遇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MFN)

二、國民待遇 (national treatment)

三、貿易自由化 (trade liberalization)

四、透明化及可預測性(transparency & predictability)

五、普遍廢除數量限制 (general elimination of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對進口貨品( 包括農產  品 )除為收支平衡、緊急防衛、維護人類或動植物生命健康、環保或國家安全等目的外,均  不得有禁止輸入或設置配額限制之措施。

六、環保、生態保育等措施,不得造成不必 要之貿易限制效果

七、技術規格應採用國際標準(技術性貿易障 礙協定)

八、檢驗檢疫措施應儘量採用國際標準;如國內標準與國際標準不同時,需有充分之科學依據,證明其必要性(食品衛生檢驗及動植物檢疫措施協定)

九、禁止採用歧視性補貼及出口補貼措施 (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

十、進口簽審規定,不得造成隱藏性貿易障礙(輸入許可發證程序協定)

十一、對投資不得設置自製率或採用一定 比率本國貨品之限制(與貿易有關 投資措施協定)


如何加入、有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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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辦法如下:

一、依據WTO第十二條規定提出入會申請案,成為入會申請會員。

二、完成入會雙邊諮商工作:申請會員應與各會員儘快完成入會雙邊諮商,並逐一簽署雙邊協議,協議之內容包括協議文、關稅與非關稅減讓表及服務業承諾表,並由當事國雙方及秘書處各執存乙份。

三、草擬工作小組報告及入會議定書:申請會員在各項雙邊諮商獲致具體進展後,同時工作小組會議亦已接近完成階段時,WTO秘書處將根據雙邊諮商及歷次工作小組會議討論所獲得之結論,草擬工作小組報告及入會議定書草案。

四、彙總及核驗關稅與非關稅減讓表及服務業承諾表:申請會員應將其與各會員諮商獲致之各項關稅與非關稅減讓表及服務業承諾表予以彙編,俾附加於工作小組報告及入會議定書草案成為該兩份文件之附錄。

五、根據WTO總理事會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所通過之決議,入會案應採共識之決方式決定之,而不再訴諸投票表決。如WTO總理事會若無法達成共識,就法理上而言仍然可以援引WTO協定第十二條之規定付諸投票表決,惟在實務上尚未發生共識無法達成之情況。

六、申請會員依憲法規定完成國內國會批准程序,並將前述各項文件連同批准確認函遞交WTO秘書處。上述函件在秘書處接獲三十天之後將正式生效,申請會員即可成為WTO會員。

加入後可享有下列利益:

一、享受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

二、參與制訂國際經貿規範

三、透過爭端解決機制,解決經貿糾紛

四、促進產業升級,改善企業體質

五、增進消費者福祉,提升生活品質

六、擴大國際活動空間,提升國家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