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採錄組小啟 ☆★

安全過關 -- 談著作物的合法輸入

四月二十四日,著作權法再次修正,規定了著作輸入物之一定數量,其中有這樣的規定: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

「屬入境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

意思是說,如果老師從“國外”直接帶回圖書或其他著作物,同樣的著作,每一種僅限一份。“國外”指的是僅限我國著作權保護的國家,如:美國、英國、香港及南韓、西班牙的在台僑民等。

如此的規定,海關人員的執行力如何?我們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