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通訊 第二十九,三十期 89年6月  規則辦法

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圖書借書期限及逾期日數計算標準

89.4.18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管理委員會議第一次臨時會議通過

 

  1. 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促進圖書資料之流通利用,依據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第十一條訂定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借書期限及逾期日數計算標準以為工作人員執行公務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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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借期每週以七日計算包括星期六下午、星期日及例假日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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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借書期限自辦理借書之次日起算至還書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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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還書日期依借書規則規定設定(電腦系統會顯示),並依讀者身份給予一或三天之催還期,但還期適逢星期日、例假日或本館全日不開放借還業務時,分別規定如下:

1、還期逢星期日以次日(星期一)為還期。

2、還期逢例假日(不包括寒暑假) 以假期屆滿之次日為還期。

3、還期逢本館全日不開放借還業務時,以下一開放借還業務之首日為還期。

 

  1. 續借應於第一次借期屆滿前七日內辦理手續,以手續之次日起算,第一借期未利用之日,不另外加計。借閱期間若有人辦理預約,需於本館催還通知發出日起算7天內歸還,逾期則不可辦理續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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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超過催還期之圖書將按日按冊數罰款,逾期三十天以上未還者,得暫停其借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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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逾期日數自第二、三、四條規定之還期後之次日起算,在逾期歸還中雖遇例假日、本館不開放日,或因不可抗拒力不能還書者亦併算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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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本標準經圖書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