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聽資料的智慧財產權之我見

范懿文

  隨著科技的進展與應用,現在的讀者所能接觸到的資料或資訊,正以其豐富的儲存與表達方式呈現著。這些開闊我們視野、豐富我們學習機會的多元表達方式,是讀者在半個世紀前沒有辦法想像的。所以,我們對於視聽資料的接觸經驗,與其他紙本形式資料比起來是少了許多。因此,有關視聽資料的智慧財產權相關的課題,我們相對地也陌生了一些。是故,我們想藉此機會拋磚引玉一番地在此淺談一下視聽資料的智慧財產權。

  一般而言,我們談到視聽資料的智慧財產權,我們指的是個人或企業組織所創作完成之視聽資料著作財產權。依內政部於民國84年11月所編印的著作權法暨相關子法等相關規定,我們知道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且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參見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然而,由於視聽資料的儲存與呈現必須有適宜的媒介體(如磁帶、磁片或光碟等)附著形體,且讀者也必須利用適當的設備或工具才能讀取等特性,使得視聽資料的不合宜使用或侵權行為的辨識,有相當程度的模糊性。這些因視聽資料使用形態特性而產生的疑義,也包含在內政部編印之認識著作權第一冊、第二冊及第三冊內,有興趣的讀者可自行參閱之。接下來,我們只談一些中大圖書館視聽資料室對於尊重視聽資料的智慧財產權的一些努力。

  中大圖書館視聽資料室旨在典藏、流通各項視聽資料資源。這個重視科技應用現代化資料資源的分享及管理業務及建設,在多位前輩(如歷任館長、組主任及組員等)的精心擘劃與推動之下,方有今日的成果展現在大家面前,使讀者可以擁有更多協調視覺及聽覺的學習機會。然而,也因為我們身處教育環境中,如何尊重著作人的智慧財產權,也是我們大家一直很關心的一個嚴肅議題。我們都知道在現今著作創作,分享互動頻繁的社會中,我們對別人的智慧財產權的尊重,正是非常重要的良性互動關係的啟端。所以,我們本學期的工作要點之一,便是宣導視聽資料之智慧財產權觀念,並將典藏的視聽資料依其授權程度區分為適合公眾之使用的圖書館可播映的版本及家用版二類,並依相關規定處理流通業務。

  所以當您下一次有空來視聽資料室看我們的時候,不妨也留意一下我們在這一方面的努力成果。當然,我們還有很多疏漏之處,隨時歡迎您的指教。但是,也請您不要猶豫地給我們支持與鼓勵,跟我們一起尊重視聽資料的智慧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