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

84.03.20 第二一三次行政會議修訂版

一、本校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所藏圖書除另有規定外,凡本校教職員(含眷屬)、學生、在校合辦訓練中心之教職員生,均得依本規則之規定,借出本館所藏圖書。各單位奉准之專案研究計劃助理、約聘人員、本校畢業校友、退休教職員及相關員生,在取得本校專任教師之推薦保證後,均可依本規則之規定,借出本館所藏圖書。

二、本館借書時間,除星期暨例假日外,得於規定時間內,憑證件辦理借書手續,寒暑假借書時間由本館臨時規定,於學期結束前公告之。

三、借書人應憑證借書,並由本人親自辦理,如須委託他人代借,須備妥委託證明書、本人借書證及借書清單交由代借者。借書證取得方式規定如下:

1、本校在學學生憑教務處核發貼有條碼的學生證,作為借書證使用。學分生須至總圖填具「借書證申請單」,加蓋系所證明章,並取得本校專任教職員保證,附一吋照片乙張,向本館申請借書證。

2、本校編制內教職員憑人事室核發貼有條碼的服務證,可當作借書證使用。警衛、工友可攜帶身份證,填具「借書證申請單」,及一吋照片乙張,向本館申請借書證。每位教職員皆可為眷屬申辦借書證,其申請辦法比照警、工友,並為其保證人。

3、在本校任職之兼任教師,填具「臨時借書證申請單」,附聘書(函)影本及一吋照片乙張,向本館申請臨時借書證。

4、本校大學部及研究所畢業校友,填具「校友借書證申請單」並取得本校專任教師之保證,附學位證書影本、一吋照片乙張,向本館申請校友借書證。

5、各單位奉准之專案研究助理(含各單位約聘人員)填具「臨時借書證申請單」並取得計劃主持人之保證,附一吋照片乙張,向本館申請臨時借書證。

6、本校退休教職員,填具「退休教職員借書證申請單」並取得本校專任教職員保證,附一吋照片乙張,向本館申請借書證。

7、在校合辦訓練中心之教職員生借書證取得方式及借閱辦法另訂。

四、借書冊數及期限規定如下:

1、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借書不得超過三十冊,借期六星期,但專案研究計劃購置之圖書不受此借閱冊數限制,借閱期限得延至該計劃結束後歸還。有特殊研究需求者,得經本館之同意,彈性調整借閱權限。

2、博士班學生:借書至多三十冊,借期一個月。

3、碩士班學生:借書至多二十冊,借期一個月。

4、大學部學生:借書至多十冊,借期二星期。

5、兼任教師、助教、編制內職員(含警、工友)借書至多二十冊,借期一個月。

6、專案研究助理人員、約聘人員、畢業校友、退休教職員、眷屬及相關員生:借書至多五冊,借期二星期。

有函套之線裝書仍以冊數計算,借出以借足滿函為原則,冊數得以超出。

五、借書期限屆滿時,得申請續借三次,續借之期限自辦理手續之次日起算,如已有人預約,則不得續借。如續借期間有人預約時,借書人接獲本館通知後,應於一週內歸還,如未按期歸還,視同逾期處理。

六、借書證如有遺失,應立即向本館報失,若未經報失而為第三者所持用,致使本館蒙受損失,由原持證者比照圖書遺失賠償辦法所列各款負責賠償。

七、凡屬第三條第三、四、五、六款之使用者及學分生借書證如有遺失,需親至本館重填申請書乙份申請補發。

八、凡畢業、退學、休學之學生及出國進修、離職之教職員(含眷屬及其擔保的人)研究助理、約聘人員離校前必須將所借圖書及借書證悉數歸還,否則學生不予辦理離校手續,教職員、研究助理、約聘人員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九、凡珍貴圖書、期刊、一般參考書、特藏及報紙及其它非書資料等僅限於館內閱覽,概不借出。讀者如需參考資料,可在本館影印,影印費自行負擔。

十、教授指定參考書及本校畢業論文得經本館同意,於每日借還書作業結束前一小時借出,於次日開館後二小時內歸還,不按規定時間歸還者,視同逾期,以小時為單位計算罰款,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之。罰款標準由圖書館公佈。逾期超過一天,暫停其借閱權利。

十一、借書到期不還,得由本館按逾期天數科以罰款,逾期三十日以上仍未歸還者,得暫停其借閱權利。罰款標準由圖書館公佈。

十二、本館遇有清查、整理、改編、裝訂或其它必要之原因時得隨時索還借書。

十三、讀者所借圖書(為他人保證須負連帶責任時亦同),如有遺失、損毀嚴重或經三次催還而仍不還者,視同遺失圖書辦理,得暫停其借閱權利,並依資料遺失辦法(附件一)負賠償之責。

十四、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資料遺失賠償辦法

一、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資料遺失賠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為讀者遺失資料(含圖書、視聽資料,以下相同)或違規情況視同遺失之處理依據及計價標準。

二、所有遺失資料,以讀者自行購回賠償為原則,另加收處理費,圖書每冊五十元,視聽資料每件一百元。

三、若無法購回原資料,除另有規定者外,按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1、以照原資料訂價二倍以現款賠償。

 2、珍貴資料無法順利購得者,經專家估價後,訂定賠償金額。

3、所有非價購資料(交換、贈送),如該資料標示訂價,則比照第一條計價標準。

4、如資料未標示訂價,則圖書部份,中文書一律以新台幣伍佰元計價,其餘圖書(英、日、韓、法、德、西、俄等)每冊一律以新台幣貳仟元計價。視聽資料部份賠償標準另訂。

四、遺失資料如為成套中之一冊(件),該資料若無法零購時,則以全套購價賠償;若可零購則以單本(件)訂價四倍現金賠償。

五、大陸出版品因其採購程序繁複,遺失時可以原書或以其訂價十倍現金賠償之。

六、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