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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視聽資料室使用辦法 

 

                     84.05.08  第215次行政會議通過

86.05.01  圖書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86.12.23  圖書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90.05.31  圖書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90.11.13  圖書館理委員會議修正

         91.10.24  圖書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93.03.31  圖書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一、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視聽資料室(以下簡稱本室),係以收藏影像、聲音與電腦多媒體等資料,並支援教學研究而設立。

 

二、凡領有本館借書證及合作館讀者,得在本室內使用視聽資料及設備,惟12歲以下之兒童得由家長陪同在旁方可使用及觀賞。

 

三、使用者得於開放時間內進入本室使用視聽資料及設備;未經同意者,不得攜帶個人資料進入使用。本室開放時間由圖書館另行公告之。

 

四、除本館借書證外,領有本校服務證、學生證者,或各單位奉准專案研究計畫之專任助理,始得辦理視聽資料外借。其他讀者需申請本館同意,方可外借。

 

五、凡欲借出本室所公告之可供外借資料,每人以5筆為限(1個登錄號為1筆),借期7天。資料逾期未還時,每筆每日處以5元罰鍰,罰鍰未繳清前,不得使用本室資料。

 

六、教師借出資料以10筆為限,借期15天,得續借2次。如有必要時,本室得於借出期限內要求暫時歸還。特案申請者,由圖書館個案處理。

 

七、視聽資料及器材須依本室指導方法妥善借用,如有遺失或不當借用,比照本館資料遺失辦法賠償。偷竊、蓄意毀損者,除賠償責任外,並以校規議處。使用者借閱或借出資料前應檢視資料是否損壞,歸還資料時,於本室管理人員當面檢查無誤後,方始完成歸還手續。

 

八、本室卡座及團體視聽室之借用規定:

 

1、凡借用本室設備場地者,皆須遵守本室視聽設備借用細則規定。本室視聽設備借用細則規定由本館另行公告之。

 

2、各卡座及個人視聽室於本室開放時間內,均可當場辦理借用。團體視聽室開放校內各單位與合法登記團體預約借用,凡預約時間15分鐘內未到,且未向本室另作聲明者,視同放棄,原預訂時段得由本室重新調整借用。

 

3、開放時間以外,如欲借用團體視聽室,須以單位名義專案申請,並視圖書館人力資源狀況審理考量同意與否。

 

九、本辦法經圖書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