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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

 

84.04.10 第二一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87.12.03八十七學年度第二次圖書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88.05.27八十七學年度第五次圖書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89.03.07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圖書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89.12.07 八十九學年度第二次圖書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90.05.31八十九學年度第四次圖書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91.10.24 九十一學年度第一次圖書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92.05.08 九十一學年度第三次圖書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一、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所藏圖書除另有規定外,凡本校教職員工(含眷屬)、學生、在校合辦訓練中心之教職員生、建教合作專任人員、專案計畫工作人員、本校畢業校友、退休教職員、圖書館之友,在取得服務證或借書證後,均可依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之規定,借出本館所藏圖書。

 

二、本館借書時間,除例假日外,得於規定時間內,憑證件辦理借書手續。寒暑假借書時間由本館另行規定,於學期結束前公告之。

 

三、借書人應憑證借書,並由本人親自辦理,如須委託他人代借,須備妥:委託證明書、本人借書證、借書清單,交由代借者,以便辦理代借手續。借書證取得方式規定如下:(借書人具雙重身分者,得自行擇一辦理)

1、本校在學學生憑教務處核發之學生證作為借書證使用。

2、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憑人事室核發之服務證為借書證。每位教職員工皆可為其配偶與直系眷屬申辦借書證,並為其保證人。眷屬可攜帶身分證明及一吋照片乙張,填具「借書證申請單」,向本館申請借書證。

3、本校訪問學者、兼任教師、博士後研究員得附聘書(函)影本及一吋照片乙張,由所屬系主任、所長任保證人兼聯絡人,填具「借書證申請單」申請借書證,惟借書證僅供聘期內使用。

4、本校畢業校友、退休人員、圖書館之友申請借書證及借書規則另訂之。

5、建教合作專任人員填具「借書證申請單」並取得計畫主持人之保證,附一吋照片乙張,向本館申請借書證。

6、資策會及本校推廣教育班教職員生借書證,統一由簽辦單位提出申請,並負連帶保證責任,每人酌收保證金三千元,每半年酌收圖書使用費三百元。

 

四、借書冊數及期限規定如下:

1、講師以上之教師(含本校訪問學者、客座教授、兼任教師):借書至多三十冊,借期六十天。國科會或建教計畫購書借閱辦法另訂之。有特殊研究需求者,得經本館同意,彈性調整借閱權限。

2、博士班學生:借書至多三十冊,借期三十天。

3、碩士班學生:借書至多二十五冊,借期三十天。

4、大學部學生:借書至多十冊,借期十四天。

5、博士後研究員、助教、編制內職員(含技工友)、專案計畫工作人員、建教合作專任人員:借書至多二十冊,借期三十天。

6、教職員工眷屬:借書至多五冊,借期十四天。

7、與本館簽訂館際合作之圖書館,其借書冊數及期限依締約條文之規定。

8、資策會及本校推廣教育班教職員生:借書至多五冊,借期十四天,得續借一次。

9、函套線裝書依冊數計算,以借出滿函為原則,惟借書冊數得斟酌放寬處理。

 

五、借書期限屆滿時,得申請續借三次,續借期限自辦理續借手續次日起算,如已有人預約,則不得續借。續借期間如有人預約,借書人接獲本館通知後,應於七天內歸還,如未按期歸還,視同逾期處理。

 

六、借書證如有遺失,應立即向本館報失,若未經報失而為第三者所持用,致使本館蒙受損失,則依本館資料遺失賠償辦法,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

 

七、凡屬本館核發借書證之讀者,借書證如有遺失,需親至本館申請補發,並繳交製作工本費一百元。

 

八、凡畢業、退學、休學之學生及出國進修、離職之教職員(含眷屬及其擔保人)、建教合作專任人員、專案計畫工作人員離校前須歸還所借圖書及借書證,否則本館不辦理離校或離職手續。

 

九、凡珍貴圖書、一般參考書、特藏、期刊、報紙及其它非書資料等,僅限館內閱覽,概不出借。讀者如需參考,可在本館影印,影印費自行負擔。

 

十、教授指定參考書及本校畢業論文得經本館同意,於每日借還書作業時間結束前四小時借出,於次日開館後二小時內歸還。不按規定時間歸還者,視同逾期,以一小時為單位計算罰款,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之。逾期超過一天,暫停其借閱權利。罰款標準由本館公布之。

 

十一、借書到期不還,得由本館依逾期天數科以罰款,逾期三十天以上仍未歸還者,得暫停其借閱權利。罰款標準由本館公布之。

 

十二、本館遇有清查、整理、改編、裝訂或其它必要之原因時,得隨時索還借書。

 

十三、讀者(包含須負連帶責任之保證人)所借圖書,如有遺失、損毀嚴重或經三次催還仍不歸還者,視同遺失圖書辦理,得暫停其借閱權利,並依本館資料遺失賠償辦法負責賠償。

 

十四、本規則經圖書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