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資料遺失賠償辦法

 

84.04.10 第二一三次行政會議修訂版

87.12.03八十七學年度第二次圖書管理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一、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資料遺失賠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為讀者遺失資料(含圖書、視聽資料,以下相同)或違規情況視同遺失之處理依據及計價標準。

 

二、所有遺失資料,以讀者自行購回賠償為原則(如有新版書可以新版取代),另加收處理費,圖書每冊伍拾元,視聽資料每件壹佰元。

 

三、若無法購回原資料,除另有規定者外,按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1、照原資料訂價二倍以現款賠償。絕版書照訂價以十倍現款賠償。

2、珍貴資料無法順利購得者,經專家估價後,訂定賠償金額。

3、所有非價購資料(交換、贈送),如該資料標示訂價,則比照第一條計價標準。

4、如資料未標示訂價,則圖書部份,中文書一律以新台幣伍佰元計價,其餘圖書(英、日、韓、法、德、西、俄文等)每冊一律以新台幣貳仟元計價。視聽資料部份賠償標準另訂。

 

四、遺失資料如為成套中之一冊(件),該資料若無法零購時,則以全套購價賠償;若可零購則以單本(件)訂價四倍現金賠償。

 

五、大陸出版品因其採購程序繁複,遺失時可以原書或以其訂價十倍現金賠償之。

 

六、本辦法經圖書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